住建部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住建部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2018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方案》要求,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

9月29日,为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突破当前农村污水治理的瓶颈,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总体要求、明确适用范围、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工作要求等内容。

通知要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核心,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通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500立方米/天(m3/d)以上规模(含500m/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

通知强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要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附件:《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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