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共同拟定了《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就制定的乡村振兴发展用地政策补充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要求,加强对乡村振兴建设用地专项统筹。把乡村振兴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现代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需要,在编制和实施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可预留一定比例(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或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大力推进拆旧复垦工作,促进腾退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定盘活利用并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发展。加强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工作。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产业融合发展建设。
文件提出,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建立点状供地管理制度。经认定的点状用地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可按规定申请规划修改,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
对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商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符合农村道路、林道建设条件的,可纳入农村道路用地、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对实施点状用地的项目,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采取单个地块或多个地块组合方式供地。
文件提出,强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保障。保障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优化现代农业产业园用地管理;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
文件提出,优化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用地供给。鼓励和支持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优化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用地管理。加强用地统筹,鼓励和支持农耕文化、美丽田园、生态农业等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提升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