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方案》要求,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
9月29日,为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突破当前农村污水治理的瓶颈,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
11月1日,为了宣传贯彻2部门文件要求,发挥行业及专家优势,加强技术交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在北京召开了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技术交流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局、建委)相关负责同志和支撑专家,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研究院、环科院、供排水管理处,以及高校、研究院所、企业等单位代表,近百人参加了会议。此次座谈会的召开,宣示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的意义,解开了各地方主管部门对《通知》中如何界定环境敏感区、如何与原有法规衔接、如何掌握宽严相济的标准制定原则等问题,对推动地方标准的制定进入实际操作层面起到积极作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周文理主持了会议。周文理梳理了当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分析了主要困难与问题,导出因地制宜、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地方农村生污水排放标准意义和必要性;解读了2部门文件制定背景、历程、内容拟定及考虑,详细讲授了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的底线要求和方向原则;对适用范围、分类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程序性和时间性等提出要求;对各地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选择适宜治理模式及适用技术提出了建议,并一一回答了地方的提问。
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钱易教授认为应该抓紧时间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强调了农村污水治理应该重视的三个方面。一是农村的生活污水治理一定要跟治理后的污水回用结合起来考虑,特别是农田的灌溉。二是,因为回收利用是主要目的,因此排放标准一定要按照回收利用的需要和条件来决定。标准一定要按照排水去向来确定,尽量地多利用,利用水质要求很重要。三是,在农村一定不要照抄城市污水处理的模式,技术、工艺都要适合农村的特点。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曲久辉研究员作了《农村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标准与模式》报告。他强调,制定地方农村污水处理标准时有两点很重要:一是中央的指导,目前虽然没有制定全国农村污水排放的统一标准,但应该有一个指导性的意见,不能任由地方将标准制定得过宽或者过严,要具备可操作性。第二,要考虑根据敏感水体来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他认为,当前中国农村污水处理的模式选择要重点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技术与工程模式,要强调适用性和简易性;第二是强调运行和管理模式,要求合理、稳定,而且有现行保障;第三是要有一个产业和市场模式。最后,曲久辉院士强调,农村污水治理的标准和管理要因地制宜,污染控制和资源化要多措并举,这样才能实现环境综合治理当中的三个关键要素:多介质的污染协同治理、多过程的循环调控以及多措施的合理提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司白正盛副巡视员指出,农村污水治理是一个长期性基础工作。2005年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直关注、跟踪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在江苏省常熟市开展县(市)域村镇污水治理示范,探索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的常熟模式;会同财政部支持重点流域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百县示范;组织制定和发布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村庄污水处理技术案例集》等,组织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标准》,初步构建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标准体系。白正盛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要依据处理后出水排放去向、所处环境容量划分区域,按照分区分级提出相应处理标准及限值,进而确定治理模式及处理技术,同步完成建管模式建设。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水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黄霞就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内容发言,对地方农村生活污水的控制指标与排放限值进行了解读。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建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主任刘俊新介绍了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报告就标准的编制背景、标准的内容体系、标准编制开展的基础工作以及整个编制过程进行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