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初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
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发送电子邮件,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截止时间:2019年8月13日,联系电话:65382261、65382260(传真);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408室,邮编570203;电子邮箱:zrzytfgc@163.com。
《条例》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重点制度成果任务之一,已列入2019年海南省人大立法计划,结合今年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关工作要求,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起草《条例》初稿,明确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留山水林田湖草独特的自然和田园风貌,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
《条例》旨在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实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优化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城乡融合及乡村振兴战略。
《条例》提出,村庄规划可以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与紧邻城镇共同编制,或者根据《条例》相关内容,从村庄实际需求出发,选择性编制。村庄规划内容可以包括:提出村庄发展定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主导产业方向等;落实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和村庄开发边界,以及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规划控制指标,优化村域用地布局;明确村庄总体风貌定位,细化产业用地、村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确定村庄开发强度、规模和建筑风貌等管控要求等。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村民住宅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在本村对可供申请的宅基地和已批准的宅基地宗数、面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鼓励保留适当前庭后院,前庭后院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具体宅基地及前庭后院用地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同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本地区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村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村民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鼓励住宅采用坡屋顶建设。
土地入市方面,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方式,交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符合产业政策和空间规划要求的产业建设。
城乡融合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村庄规划管理,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筹布局道路、供水、供电、信息、广播电视、防洪和垃圾处理设施等,推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等公用设施向乡村延伸,规划、建设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违法查处方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建立村庄规划管理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现场实施监管,巡查人员发现违反村庄规划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制止违法后果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