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第1号部令,发布了首个部门规章《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这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而出台的,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21个实验区涉及福建、安徽、青海等17个省区市。参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理念和做法,各省区市也设立了范围有大有小、特色鲜明的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经过10多年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上升为部门规章,十分必要。
《办法》要求,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为了保证“整体性”的实现,就是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为此,《办法》在第三章“建设与管理”中,用了17项条款规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从“传统管理”提升为“现代治理”。
《办法》明确了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办法》指出,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