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发展与海南共享农庄的十六个政策

乡村振兴发展与海南共享农庄的十六个政策

海南共享农庄是指以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服务功能于一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

“共享农庄”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整合、置换等方式,重点支持发展“共享农庄”和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及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逢建必报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租赁合作经营房产,共享收益。

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农垦农场通过盘活农村及农场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四荒地”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可用林场和水面、边远海岛等资产资源发展“共享农庄”。

农庄建设涉及征占用林地的,项目经批准后,应优先保障林地征占用定额指标,并按照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在合理的农庄土地利用控制下可适当建设住宿、餐饮等设施,延长消费者在农庄内停留的时间,增强农庄的休闲度假功能。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发﹝2017﹞1号)

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完善农业用地政策,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养殖业。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8号)

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

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六、农业部国土部住建部等14部门《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边远海岛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鼓励各地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休闲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七、农业部国土部住建部等11个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

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八、发改委国土部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51号)

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中予以支持,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示范园用地需求。针对休闲农业、设施农业等不同类型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用途管制政策。

九、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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