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进行。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作为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城乡规划变革:急需出台面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定。
2、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
城乡规划变革:超出土规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成片征地不复存在。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城乡规划变革:盘活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成为城乡规划编制方向。
4、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
城乡规划变革:村庄规划中宅基地规划管理,以及宅基地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变化。
5、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变革:国土空间规划可替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城乡规划变革:城乡规划建设不得触碰永久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