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发布,确定自2019年5月至8月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6月起针对排查中发现“挂证”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工作内容
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其实际注册、执业情况,请各单位对本单位全部注册人员情况进行梳理、排查,并通过系统填报全部注册人员排查或整改有关情况。针对企业填报的相关数据,我委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注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缴费等情况。
二、职责分工
(一)我委负责对勘察设计企业填报的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排查数据进行审查,并开展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全面排查工作。
(二)针对勘察设计企业填报的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问题排查数据,转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在自查自纠阶段我委开通了社保异常数据点对点传输系统,确保社保异常数据及时推送给相关企业。在此基础上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的“信息管理”模块中增加了“‘挂证’专项整治”模块,开通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填报系统。请各相关单位按照系统中操作手册有关要求,对本企业全部注册人员的排查或整改情况进行填报。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系统填报工作,逾期未报送的将作为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对发现的问题按“挂证”行为处理。
(二)系统信息填报时,注册人员排查无问题的需上传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保的证明;注册人员排查有问题的需上传已完成整改证明材料(注销注册证明、停缴社保证明、变更注册证明等)或正在整改中的证明材料(注销注册、变更注册、停缴社保受理单或系统截图等),并承诺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对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中不认定为“挂证”的人员,应在系统内一并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1.依法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统一缴纳)、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统一缴纳)、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应提供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我委将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我委将在系统内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向社会公示。
(四)自2019年6月起,我委将依据有关上报数据开展“挂证”行为的全面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挂证”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四、处理方式
全面排查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从严查处,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对排查中发现“挂证”问题突出的单位,我委将对其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行为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其申请企业资质延续、增项、升级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责令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排查;对排查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对排查中发现的“挂证”注册人员,我委依职权或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许可时进行重点审查。